【本文由“张广才”推荐,来自《如果“彭科长抢车位”这件事发生在国外会咋样?》评论区,标题为张广才添加】
如果就德国法律本身来说,彭慕曦清楚纠纷根源是自身侵占产权车位,闵先生仅围挡车辆,没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寻衅滋事的行为,但向 110(法定主管机关)两次报警全程隐瞒自己先占用他人产权车位、预留虚假挪车电话、谎称出差被当场戳穿等,单方面夸大、歪曲事实,虚构自身受害情形,制造“骚扰自己、限制人身自由”的假象。追求警方出警、介入“民事纠纷”,对堵车男子进行处理,试图让公权力介入并对闵先生采取强制措施(逼其挪车、甚至拘留训诫)。
在德国法律下,这叫什么?
根据《德国刑法典》(StGB)第145条,虚报犯罪行为罪。
虚报犯罪行为,追求公权力出警、启动调查,最高 3 年监禁或罚金;
只要侵害公权力执法资源、司法秩序,只要虚构犯罪场景即可成立,即使没有诬告陷害特定人也成立。若行为同时满足164 诬告陷害,优先适用 164,145 不再单独评价。
164 诬告陷害罪(2024 修正第二款覆盖行政措施)
客观要件:明知事实虚假,向警方捏造不实事实;
虚假陈述足以触发任何官署程序 / 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治安传唤、行政强制、法律授权物业执法处置,均包含在内,不限于刑事追责。2024 修正第二款覆盖行政措施)。
主观核心目的:蓄意促使机关对他人启动处置、采取强制措施;不必指控对方构成刑法罪名,只要捏造事实足以引发行政类处置,同样构成本罪;
最高 5 年监禁,情节严重可至 10 年,重于 145条,属于重罪;
保护法益:同时侵害司法秩序 + 公民人身、名誉、自由不受公权力无端侵扰。
作者口口声声说德国法律“一码归一码,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那为什么选择性瞎眼,只字不提彭慕曦两次滥用警力、涉嫌诬告陷害的刑事犯罪行为?
如果发生在德国,彭慕曦根本不是赔几百欧了事,她要面临刑事起诉和坐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