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该案例提及,夫妻双方离婚后,约定一子一女由母亲抚养,父亲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但在一次探望中,父亲擅自接走儿子,并以儿子希望跟随其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母亲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
法院征询孩子意愿,男孩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其父亲女朋友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妹妹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自2022年12月起,王某乙由父亲王某甲抚养。宣判后,母亲赵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民事判决;二、驳回父亲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中写明,本案中,父亲要求变更男孩的抚养关系,男孩已满八周岁,依法应征询其个人意愿。但是,经审查男孩的意愿成因和理由,不足以作为抚养关系变更的依据。男孩谈到的母亲相对严格要求其学习、限制其吃零食、不许其喝含糖饮料,均有利于男孩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男孩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综上,法院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父亲主张变更男孩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