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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桩看完让人满心沉重的工伤纠纷案件,也是一场关于基层警务履职边界、法律温情与刚性规则的深度博弈。

  2024年9月17日中秋当日,当地公安系统按照上级部署,正式启动一级勤务模式

  公安局工作人员李某当天上午下班,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13时至15时,其回到母亲家中休息。

  15时许,李某告知家属下午前往工地开展太阳能测试,从母亲家离开,自行返回自家住所专门取用手机充电宝。

  当日16时01分,李某驾驶摩托车从自家前往某县公安局途中感觉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熟悉公安工作的人都清楚,一级勤务绝非普通日常值班,而是24小时不间断、无空档的强制备勤状态,要求全体在岗人员时刻待命、通讯畅通、随时响应指令,全程处于高度紧绷的履职状态,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脱离工作的私人自由时段。

  就是这样一段全程围绕工作展开的行程,却被人社部门全盘否定了工伤认定资格,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部门的核心抗辩理由是:李某居家休息的两小时属于私人生活时段,后续取充电宝、往返单位的路途,不属于强制在岗履职时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法定要件。

  简言之,当地人社部门套用条文,将工作场景狭隘锁定在固定办公地点、常规在岗时段。

  一级勤务的特殊履职属性,未被考虑其中。

  而李某家属和李某所在公安局提出的抗辩,恰恰戳中了当下职场与司法认定的核心痛点,更是贴合现实的理性发声。

  公安、应急、基层公职等特殊岗位,从来没有绝对的上下班之分,很多履职行为都是在通勤途中、休息时段衔接完成。

  为工作取用设备、奔赴岗位、衔接任务的过程,本就是工作履职的前置延伸,理应纳入工作时空范畴,而非被粗暴划归为私人生活范畴。

  有媒体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认为,事发当天某县公安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启动公安一级勤务,公安一级勤务属于单位强制安排的24小时不间断值班备勤,不存在私人自由休息时段。

  遂撤销当地人社部门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当地人社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份判决,不仅是对一位殉职民警的公正告慰,更是对基层警务工作的精准共情,对僵化执法思维的有力纠偏。

  长期以来,基层民警始终处在高压履职状态,节假日值守、超负荷加班、随时待命驰援是工作常态,他们透支健康、舍弃陪伴、坚守岗位,默默扛起社会治安与群众安全的重任。

  若司法与行政认定,始终用普通朝九晚五的工作标准,去衡量特殊岗位的全天候履职,无疑是对基层付出的漠视,更是对职业奉献的寒心。

  别让基层民警的热血坚守,败给冰冷的教条条文;别让每一次默默的履职奉献,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唯有兼顾法理与情理,精准适配特殊岗位的履职常态,才能真正让法治温暖守护每一位负重前行的基层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