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子海乐队经纪公司@ABY_Official 4月17日在官微发布声明,指责华为终端在Pura 90系列手机营销中,没经过乐队授权,就大范围用“橘子海”概念做商业推广。

声明称,在华为终端Pura 90系列正式发布之前,华为终端方曾主动与橘子海乐队经纪团队就商业合作事宜进行接治与沟通。此后,华为终端以“修改合作内容方向,选择其他合作方”为由,单方终止了合作沟通。

声明要求华为终端立即停止一切以“橘子海”为宣传主题的商业推广活动,向橘子海乐队公开致歉,并就乐队因此遭受的名誉损失及经济损失进行协商赔偿。

针对此事,截至发稿前,华为终端方面暂无回应。华为客服表示,“对于您反馈的问题,暂无相关信息,感谢您的关注”。

社交平台上,此事引发舆论两极分化。

一个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通用词汇,能否因特定主体的长期、独家使用,而获得受法律保护的“第二含义”?商业使用的边界又在哪里?对此,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娱乐法李振武 解读:

一个名字从“名称权”到“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其实挺难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更重要的是,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橘子海”作为乐队艺名,若能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稳定的指代关系(即指向该特定乐队),即可受到保护,无论其词汇本身是否通用。

本次纠纷的核心就在于,“第二含义”的认定。什么是“第二含义”, 指一个原本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描述性词汇、通用名称或地名,经过特定经营者长期、广泛、独占性的商业使用,在相关公众心目中与该经营者建立了唯一、稳定的联系,从而获得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新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