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真实性的底线,对虚拟人和真人应当是一致的。根据AI演员不同特征,给它划分出适宜代言的广告领域,才能帮助其找到健康发展的赛道。
近日,热播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中的虚拟女主“方桃子”火了。其不仅拥有41.2万粉丝的独立账号,还成功接下首条商单——某品牌美瞳种草视频。数据显示,其广告报价已超过大部分拥有百万粉丝的真人网红。不过,其广告口播中提到“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被质疑AI演员没有产品体验能力,很难让消费者信服。目前,广告已被下架(据8月6日澎湃新闻、《北京日报》)。
一个由算法生成的虚拟人,没有真实的眼睛,怎么能“戴了一天美瞳都很舒服”?广告虽已下架,但事情远没有结束。
首先需要明确,美瞳直接接触角膜,具有较高风险,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对于医疗器械,我国广告法明文规定,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这条规定的初衷很明确,医疗器械的使用效果因人而异,且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不允许通过代言人的个人背书来误导消费者。如果“方桃子”是自然人做代言人,这条广告已经违法。
这就涉及一个核心问题:AI演员算不算广告代言人?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广告法所指的广告代言人须为民事主体。“方桃子”只是利用AI技术生成的虚拟数字形象,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不是代言人”不代表这么做广告就合法。“方桃子”的美瞳种草视频,在消费者感知中就是在推荐产品,做代言人做的事。体验感是专属于人类的,AI演员没有体验能力,分享的“舒服”感受也并不存在。它只是播报人类写好的产品使用感受文案。至于这个体验人到底是谁、是否真的体验,消费者无从得知,更无从考证。
广告法明确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目的就是让代言人基于真实体验作出推荐,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没有真实体验,却能用第一人称虚构体验,这等于“未使用不得代言”这条保护消费者的防线,被技术的拟人化效果绕过去了。
这算不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算不算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涉嫌虚假广告?虽然不能完全下定论,但已经显露出AI演员参与广告宣传的多重法律风险。
AI演员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意味着没人负责。其背后的运营公司、广告主、广告发布者,都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是为AI演员把关广告内容的责任人,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能接什么广告、不能做什么宣传,至少AI演员背后的“真人”要有合法合理的判断。像美瞳这类广告法明文禁止代言的产品,不存在争议余地,不该碰、也不能碰。
当然,对于AI演员做广告,也不能“一竿子打死”。网友们对“方桃子”的关注恰恰证明其商业价值。广告内容合法性与是不是虚拟人无关,与广告内容是不是真实有关。根据AI形象的不同特征,为AI演员划分出法律框架内适宜做广告的领域,才能帮助它找到健康发展的赛道。比如,AI演员可以通过讲解产品参数、功能,向消费者展示产品性能、使用方法,而不必强行虚构“亲测有效”等真人体验内容。
法律并不排斥技术,但技术也绝不能绕过法律。广告真实性的底线,对虚拟人和真人应当是一致的。
来源:石佳/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