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地产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仍须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
越南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就《政府第141/2026/NĐ-CP号议定》新规下,年租金收入在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个人房地产(BĐS)出租者的纳税义务作出了指引说明。
据税务总局介绍,个人出租房地产的年总收入在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不属于增值税(GTGT)的征收范围,也无需就此项业务缴纳个人所得税(TNCN)。
然而,尽管不产生纳税义务,自2026年1月1日起,出租房地产的个人仍须履行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的申报义务。具体而言,出租方必须申报当年的房地产租赁收入,并提供用于经营活动的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号码。
根据税务机关的指引,为便利纳税人,个人出租房地产可选择以下两种申报方式之一:
第一,个人可就整个纳税年度进行一次集中申报。在此情况下,提交申报的最晚期限为下一公历年的1月31日。
第二,个人可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两次申报。其中,第一次申报最迟须在当年7月31日前完成,第二次申报最迟须在下一公历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在办理手续时,个人需使用财政部于2026年5月13日发布的第50/2026/TT-BTC号通知附带的01/BĐS表格模板。
对于拥有两处及以上出租房产的情况,纳税人还需额外填写《房地产明细清单》附件(采用第18/2026/TT-BTC号通知附带的01/BK-BĐS表格模板),以全面申报每处产生租赁业务的房产信息。
租金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仍需申报纳税
全面实行电子化办理
税务总局表示,收入申报将完全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纳税人可通过eTax Mobile应用程序或税务公共服务网站上的税务行政手续信息系统进行办理。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社会救助对象、生活在特别困难经济社会地区的人群,或因不可抗力无法进行电子交易等特殊情况,纳税人可向乡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直接提交纸质材料或通过邮政服务寄送。
关于申报地点,若个人在同一地区或多个不同省市拥有多处出租房产,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处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除了申报收入外,个人出租房地产还必须申报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号码。
据税务总局介绍,此项内容已整合至01/BĐS表格中与银行账户和电子钱包相关的指标栏中。如果纳税人此前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过该信息,或者租赁合同中未体现该信息,只需填报一次即可。
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的申报期限与规定的收入申报期限同步执行。
税务总局特别提醒,尽管个人出租房地产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按规定时限如实、完整地履行收入申报及账户信息申报义务是强制性要求,以确保遵守税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